市级机关住宅房共用部分管理规定
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级机关房屋的产权管理单位。 二、凡居住在市级机关住宅区内的住户,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区和房屋的管理工作。 三、局房产处负责住宅共用部分及共用设施(包括公共场所的照明及消防设施等)管理和维护,保证设施功能完好。 四、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督查协调物业管理部门维护住宅区内的环境、绿化、楼道等公共部位卫生,并对住宅区内车辆的进出、停放等实行统一管理。 五、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派出所、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区实施日常管理,维护住宅区正常生活秩序,确保住宅区良好的治安环境。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定期征求住户意见,为住户排忧解难,提供方便。 七、业主委员会和住户有权参与住宅区管理,享有对房管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权、投诉权。 八、房屋使用人必须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九、房屋使用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房产管理部门允许,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外貌。 (二)房屋装修应该事先申请,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任何装修不得改变房屋受力结构。 (三)凡违反机关住宅管理规定,在住宅区内乱搭乱建、私拆乱改者,将通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四)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五)不得侵占单位或他人住房,不得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和公共场地。 (六)不得向地面抛掷物品,尤其是居住高层建筑的住户,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十、住户在住宅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丢果皮、废弃物和乱倒垃圾。 (二)饲养鸡、鸭、鹅等禽畜。 (三)擅自接用水、电、煤气,开挖路面、草地等。 (四)损坏水、电、煤气设备和花草、树木及园林设施。 (五)搭建违章建筑,占用共用部位和场地。 (六)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七)在住宅区和共用部位、场地,乱贴、乱画、悬挂任何广告牌或存放物品。 (八)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