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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和办公设备
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20号 


 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装修和办公设备的配备,切实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构建资源节约型政府,优化资源配置,节约财政资金,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和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作为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和办公设备配备的限额标准。财政部门将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装修和办公设备配备方案,按原经费安排政策和渠道,在限额标准范围内据实核定相关经费。  
 

    二、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装修和办公设备的配备,应遵循简朴庄重、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装修材料和办公设备一般以国产品牌(包括合资品牌)中的中档物品为主,优先购买国家认证的节能、节水产品。特殊情况或国产品牌在技术上达不到要求的,经财政部门审批,可采购国外进口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数量要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需要从严控制。    
 

    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精神,我市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20?O―24?O,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按“编制人数×人均建筑面积”核定装修面积上限,超出面积限额部分的装修经费由单位自筹解决。    
 

    四、我市现有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未达到本装修标准的,在原装修工程完成十年以上,且已不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可申请重新装修。现有办公设备未达到配备标准的,本着“统筹安排、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改善现有办公条件。
 

    五、对于市级机关租赁的办公用房,如果租赁期不到五年,只能简单装修,装修价格控制在本标准的二分之一以下。    
 

    六、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宁政办发〔2003〕108号)有关规定,向市管理局报送办公用房装修申请。市管理局根据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和办公用房实际状况,制定装修方案,向财政部门编报经费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统一管理、使用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装修经费,并负责装修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凡装修项目达到基本建设立项标准的,按照基本建设的有关程序及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实施。    
 

    七、办公用房的装修和办公设备的配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南京市市级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其中,预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预算在2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装修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八、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认识,严格按照规定在标准限额范围之内装修办公用房和配置办公设备,如因工作等因素确需突破标准限额的,必须按现有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装修工程竣工后须由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其结果作为办理资产登记的依据。   
 

    九、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事业单位可参照试行。以往规定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今后市有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限额标准定期进行调整。

     十、本标准由市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标准未尽事项由市管理局会市财政局另行商定。   

 

 

    附件:南京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和办公设备配备标准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南京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和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试行)

2006年2月

 



 

 

    一、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一)公用部位   


    外墙:弹性涂料饰面50元/平方米。   

    外窗:塑钢窗220元/平方米,不锈钢防盗窗200元/平方米。   

    卫生间、茶水间:500元/平方米。墙、地面均为面砖饰面,天棚为铝合金扣板吊顶,卫生洁具采用国产中档产品,台面采用一般花岗岩板。

    门厅、楼梯间、走廊:500元/平方米。大门为玻璃地弹门;地面为花岗岩或面砖饰面;墙面大面为乳胶漆饰面,局部作背景墙;天棚为简单造型吊顶或平面吊顶。   

 
    (二)办公室   

    装修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50元。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顶面、门窗、开关插座、隔栅灯、电话线、网络线、长度在2.5米以内的固定橱柜。   


    (三)小会议室(按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包括80平方米)

    装修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顶面、门窗、开关插座、隔栅灯、电话线、网络线、电视。   


    (四)中、大型会议室(按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 

    装修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50元。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含局部背景墙)、顶面、门窗、开关插座、照明、综合布线。   


    二、机关办公家具、空调配置标准   

    (一)办公室家具   
    1、市级领导办公室   
    按照每间办公室不超过1.5万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保密柜、电视柜等。   
    2、局级领导办公室   
    按照每间办公室不超过8500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保密柜等。   
    3、处级及处以下办公室   
    (1)办公桌椅每人一套,每套不超过1000元。
    (2)普通椅每房间3张,每张不超过150元。 
    (3)文件柜1-2个,每个不超过800元。
    (4)处级办公室可根据需要配置沙发,每套不超过1500元。

    (二)会议室家具   
    1、小会议室,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配备。
    2、中、大型会议室,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配备。

    (三)分体式空调   
    1、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可配置1.2P空调一台,每台不超过2000元。   
    2、办公用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20平方米,可配置1.5P空调一台,每台不超过3000元。   
    3、办公用房使用面积20平方米―30平方米,可配置2P空调,每台不超过3500元。 
    4、办公用房使用面积30平方米―40平方米,可配置3P挂机一台,每台不超过6500元。
    5、办公用房使用面积40平方米―80平方米,可配置5P柜机一台,每台不超过10000元。
    6、办公用房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三、办公自动化配备标准
    (一)计算机   
    台式电脑:每台标准不超过6500元。
    笔记本电脑:局级以上(含局级)干部每台标准不超过14000元,其余人员每台标准不超过12000元。   
    使用年限均为6年以上。  
    (二)打印机   
    普通激光打印机:每台标准不超过2000元。
    普通喷墨打印机:每台标准不超过1000元。
    针式打印机:每台标准不超过2000元。   
    大幅面的工作组激光打印机12000元/台。
    打印机使用年限均为6年以上。   
    (三)复印机   
    以独立对外单位为准,市五套班子、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及政法部门,或50人以上单位可配中高档数码复印机一台,价格不超过25000元,50人以下单位可配模拟复印机一台,价格不超过10000元。 
    (四)速印机
    凡独立对外发文,且在职职工人数达100人以上单位可配数码速印机一台,价格不超过30000元。
    (五)多媒体显示系统   
    每个单位只能装配一个多媒体会议室,多媒体显示系统每套标准不超过6万元,包括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
    (六)其他设备

    扫描仪:每台标准不超过1000元。

    传真机:每台标准不超过2500元。  

    电话机:每台标准不超过150元。 

    一体机:每台标准不超过3000元。

    碎纸机:每台标准不超过1500元。

    电视机:每台标准不超过3000元。 

    数码照相机:每台标准不超过4000元,每个单位限配1台。
    数码摄像机:每台标准不超过6000元,每个单位限配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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