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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公费医疗
用药范围及报销标准调整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市公费医疗保障机制,提高我局干部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现将宁劳社医保[2009]2号文精神通知如下:
  一、 新增部分药品
  (一)新增药品552种,新增药品中的乙类药品参照省级机关公费医疗报销规定执行。
  (二)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的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参照省级机关的公费医疗报销规定执行。
  二、调整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及一次性医用材料报销标准、限额标准
  (一)特殊检查和治疗所必需的进口一次性医用材料自付60%。
  (二)一次或一个疗程费用在5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治疗),自付20%。
  (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一次性医用材料及器官移植等费用不予报销。
  三、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宁劳社医保[2009]2号文有关规定。
  (二)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实行定点就医,就诊时必须按就医管理规定出示公费医疗病历,并提示前台开具标有自负比例的明细清单。
  (三)自负比例为20%以上(含20%)的药品,需按特殊用药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审批不予报销。
  (四)实行自负比例的药品和特殊检查(治疗)先按比例自负再与个人挂钩报销。
  (五)二级以上医院手写发票不予报销。
  (六)其他未尽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有冲突部分遵照宁劳医保[2009]2号文有关规定。


                                                               局财务处
                                                            200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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